轮台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轮台县地处天山南麓,塔里木盆地北缘,314国道、南疆铁路、塔克拉玛干沙漠公路与县境相连。全县总面积14789平方公里,辖7乡4镇3个农牧场,总人口11.3万人,有维、汉、回等7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人口7.61万人。全县非农业人口5万人。古轮台国(《史记》作仑头)地处西域中部,为丝绸之路北道要冲,汉代是西域36国中的城邦之一。轮台国于汉太初三年(前102年)被李广利所灭,汉宣帝本始二年(前72年)复国为乌垒国。西汉神爵二年(前60年),境内设西域都护府,历时72载,统领西域诸国。唐时属龟兹都督府乌垒州,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置轮台县,民国时期先后隶属阿克苏道和焉耆专区。新中国建立以后,1960年隶属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境内分布着众多的汉唐古城遗址、古代墓葬以及伊斯兰文化遗物。轮台是闻名中外的塔里木石油开发主战场和“西气东输”首站,塔里木油田已探明可控制的石油储量为3.5亿吨,其中轮台境内1亿吨;天然气5000亿立方米,其中轮台境内1000亿立方米。全县煤炭储量6.43亿吨,晶盐储量845万吨。全县森林面积220.8万亩,草场面积1507万亩。有国家级保护动物20多种。塔里木河沿岸有世界上分布最集中的“第三纪活化石”——天然胡杨森林43.6万亩,形成了独特的自然景观。